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二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肆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 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被告漢德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冉至杰之最新 戶籍謄本;以及準備書狀(含繕本乙份),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 礎、事實、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