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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森圓木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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