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七號
- 原告
- 茗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光
- 法定代理人
- 李原宜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八十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