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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徐夢育

  • 原告
    建明國際旅行社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九七號 原   告 建明國際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夢育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 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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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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