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徐夢育
- 原告建明國際旅行社、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九七號 原 告 建明國際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夢育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 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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