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三號
- 原告
- 久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芳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吳青蓉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