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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九號

原告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煜勝資訊有限公司、彭逢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煜勝資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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