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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四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四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弘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十五號
住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地下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B書記官 曾寶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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