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四號
- 原告
- 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愛維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協會設台北市○○路○段一五O巷二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元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五O巷二號一二O二室」、「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愛維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七八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