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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四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四號

原告
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愛維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協會設台北市○○路○段一五O巷二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元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五O巷二號一二O二室」、「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愛維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七八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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