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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原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告
貿榮汽車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如何共同占有附件一之車輛而使被告均負有將附件一車輛返還義務之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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