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原 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貿榮汽車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如何共同占有附件一之車 輛而使被告均負有將附件一車輛返還義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