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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原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貿榮汽車運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二四號 原   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貿榮汽車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如何共同占有附件一之車 輛而使被告均負有將附件一車輛返還義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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