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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三號

原告
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慕梅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訴狀,記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殷慕梅,惟依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原告公司業已解散,原告未提出資料釋明現法定代理人仍為殷慕梅。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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