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三號
- 原告
- 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慕梅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豪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訴狀,記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殷慕梅,惟依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原告公司業已解散,原告未提出資料釋明現法定代理人仍為殷慕梅。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