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九一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益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 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