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四號

原告
照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玖

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叁

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零壹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