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歐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0號三樓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0九巷十五號三樓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 依給付時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日幣壹仟零貳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得依給付時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 ⑴被告歐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邀集其餘被告楊純慈、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短期授信合約書, 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萬元之範圍內循環動用。被告即依約 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三向原告借款①美金七萬五千六百元 ,授信期間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②日幣一千 零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二十元,授信期間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 十八日止。 ⑵詎上開借款期間屆清償期,原告全未獲清償,依短期授信合約書第一章第八條已 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既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對借款金額等不爭執,惟因經濟不影氣,請求寬限清償。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短期授信合約書、貸款確認書、被告 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主張之借款之 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 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兩造簽訂之短期授信合約書第一章第二條第四款對於外 幣匯率,約定「如為外幣債務,按動支日或債務發生日之貴行牌告賣出匯率折算 即為新台幣金額,清償時則按清償日貴行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計算應償還 之金額」,其已約定清償時得按清償日原告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被 告即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均並未依約償還前述借款,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借款返還請求權及連帶債務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 二項所示之美金、日幣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均得依給付 時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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