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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二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尚宇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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