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甲○○ 庚○○ 被 告 尚宇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