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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三號

返還工作經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三號

原告
僑暉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安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工作經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㈡陳述:原告為僑暉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暉公司)負責人,石友砂石行及石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石友公司)為僑暉公司轉投資所成立之公司行號,而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分別與石友砂石行及石友公司簽訂辦理「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規劃案之合約,雙方並約定被告應於八十八年三月止完成本合約工作,否則即應依合約第八條規定退還全部費用,原告並簽具台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票號ANB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票載金額一百萬元之支票,分別為石友砂石行暨石友公司給付各五十萬元,合計一百萬元,被告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兌領上開支票。詎被告明知該興辦礦業用地規劃案,業經雲林縣政府駁回在案,且經原告再三催討,並發函要求返還系爭工作經費,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訴請被告返還上開工作經費云云。

㈢證據:提出合約書、支票、收據、律師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原告當事人不適格,因原告並非系爭契約當事人。

㈢證據:提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等件為證。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乃訴外人石友砂石行及石友公司之出資人,而石友砂石行與石友公司前與被告簽訂合約,約定由被告承辦「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一案之規劃,原告並因此交付一百萬元予被告,其中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各占五十萬元,詎被告明知上開規劃案業經主管機關駁回,竟不返還原告所交付之一百萬元款項,為此訴請被告還款云云;被告則以原告並非契約當事人,不得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八號判例即採斯旨。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之實際出資者云云,此部份事實固未經原告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佐參,然其所指本件之事實,乃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曾與被告簽約,委由被告負責規劃「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一案,並向雲林縣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因雲林縣政府駁回該申請案,是被告先前所收取由原告所簽發之支票款項自應返還云云,原告所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支票影本外,尚有合約書影本兩份,分別由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與被告簽訂,該二份契約書之當事人除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與被告外,並無本件原告,而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之負責人則為林忠賢,據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甲○○陳稱,林忠賢乃其子(參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筆錄),縱認此一事實為真,可確定者,乃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均為依法登記之法人,各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此有被告所提此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是縱然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確係由本件原告提供資金所設立,惟此二公司行號於法律上乃另一獨立之法人,與本件原告並不相干,此與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情形不同,是本件原告所指之爭議,應係存在於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與被告間,非僑暉公司與被告間,縱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所交付予被告之支票係由本件原告所出具,性質上亦僅係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提供客票予被告,用以支付報酬,此由被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所簽發之收據對象分別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二者,非本件原告僑暉公司即明。是本件原告既非系爭契約當事人,與被告間復無其他契約關係,自不得援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與被告之合約而為主張,本件原告不察,以自己名義,依訴外人石友砂石行、石友公司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而為請求,參酌上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之訴既因無理由而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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