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四八號
- 原告
- 安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百湖
- 送達代收人
- 王建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