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四一號
- 原告
- 麒晟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達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達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