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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

返還簽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

原告
漢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告
鉅格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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