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六號
- 原告
- 啟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洪銘徽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