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七號 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加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記 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記載,亦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