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三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 拾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