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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三號

原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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