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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
力其服裝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莊益興
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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