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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辛○○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原   告 辛○○ 庚○○ 甲○○ 乙○○ 丁○○ 丙○○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張志忠 被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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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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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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