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五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森圓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振來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同起訴。但是,原告早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即以同一事實向本院起訴(九十一年店交簡附民二號,即九十一年店調字九四號、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三八號),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並擴張請求內容,嗣後獲准訴訟救助。此經本院調卷查明,且為原告所自承(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筆錄)。本件既係重複起訴,依首揭規定,毋須先命原告補繳費用,應逕行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