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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侯水深
  • 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張文龍

  • 當事人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江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原   告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 被   告 江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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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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