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鎮用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