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丁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