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 上 訢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五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