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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謝明珠蔡政哲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原告
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慈
被告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坤榮
承受訴訟人
游鵬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游鵬哲為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本件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方坤榮,於訴訟進行中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變更為游鵬哲,有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可證,是本件應由游鵬哲為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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