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 原告
- 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慈
- 被告
-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坤榮
- 承受訴訟人
- 游鵬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游鵬哲為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本件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方坤榮,於訴訟進行中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變更為游鵬哲,有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可證,是本件應由游鵬哲為被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