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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更一字第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更一字第七號

原告
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凱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所呈報之法定代理人為郭美慈,經查原

告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變更登記為黃信凱,顯

係自始未經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則裁定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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