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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張金寶
被告
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即李
被告
子○○
被告
乙○○
被告
張明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旺竺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卯○○
被告
雄衛企業社(即楊敏佳)
被告
癸○○即黃
被告
?
被告
瑋泰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京菘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祥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甲○○
被告
祥侖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政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就祥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部分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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