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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
震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告
麗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五六號
被告
巨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
被告
高仕國際影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佳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五巷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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