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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寅○○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丑○○
原告
丁○
原告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被告
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進
被告
壬○○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麗芬律師
被   告 宏民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植廷
被   告 戊○○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佳蕙律師
被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林香君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中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辛○○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麗芬律師
陳瑞萍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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