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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楊絮雲

  • 當事人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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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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