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