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 請人即
- 原告
- 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參加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傑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國防部之參加,聲請駁回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國防部以伊與被告訂有專案管理協議書,將來須承擔最後責任,主張伊對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明參加訴訟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與內政部營建署間獨立之契約請求,自難認國防部因本件判決結果,私法上地位,會受何不利益影響,國防部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加訴訟,自非法所准許。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