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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 請人即

原告
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參加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李傑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國防部之參加,聲請駁回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國防部以伊與被告訂有專案管理協議書,將來須承擔最後責任,主張伊對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明參加訴訟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與內政部營建署間獨立之契約請求,自難認國防部因本件判決結果,私法上地位,會受何不利益影響,國防部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加訴訟,自非法所准許。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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