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二號
- 原告
- 日商富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黑田祐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八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貳仟貳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萬零玖仟陸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