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九樓
- 複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九樓
- 被告
-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號二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弄一之二號
-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