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朱漢寶
- 當事人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璟勳企業有限公司、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原 告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九樓 許博森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九樓 被 告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號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弄一之二號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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