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三財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原告起訴時, 法定代理人為楊三財,嗣訴訟進行中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丙○○,有原告所提出被告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兩 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丙○○應即為被告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