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 原告
- 東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壽文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目的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十三之一號一樓、臺北市○○區○○街一五六巷二十二弄十三號,登記地則在臺東縣,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