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原 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吳俊傑即匯豐當鋪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