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 原告
-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杜淑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吳俊傑即匯豐當鋪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