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 原告
- 豪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晶雯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漏未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