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明 送達代收人 洪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蘊爍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