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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明

  •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明 送達代收人 洪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蘊爍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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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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