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 原告
-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明
- 送達代收人
- 洪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蘊爍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