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薛民康
- 原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原 告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送達代收人 王國傑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舉證證明兩造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如此始有民事訴訟法第十 二條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參照)陳報本院,逾期即 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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