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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七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七號

原告
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蕭偉浚律師
被告
趙克璣即中華醫院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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