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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0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0三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臣格
訴訟代理人
吳鎮仁
被告
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
兼法定代理人
邱漢童
被告
邱凰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九一之二號三樓

         柯淳方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九八巷九號二樓

         柯高雪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七巷五三號」記載,應更正為「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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