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 告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伍萬叁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萬零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肆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