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己○○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貳拾萬零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邀同其餘被告戊○○、己○○、甲○○、丙○○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於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內概括保證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債務,嗣自九十年八月起至同年十月間,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借款十四次,總計九百二十萬二千零十四元,到期日及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上開十四筆借款屆期後,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無力償還,利息僅繳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合計尚欠本金九百二十萬二千零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份、借據十四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份、約定書五份、和解申請書一份、印鑑證明四份(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戊○○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實有邀同其餘被告己○○、甲○○、丙○○為連帶保證人,但目前無力償還。
二、被告己○○、甲○○、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本件被告己○○、甲○○、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一份、借據十四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份、約定書五份、和解申請書一份、印鑑證明四份為證,且為被告方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戊○○所不爭,經核相符,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己○○、甲○○、丙○○經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據可供本院審酌,依法亦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九百二十萬二千零十四元,並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