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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原告
怡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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