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 原告
- 耀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堅固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慶熙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 被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江仁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