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 原告
- 乙○○(原名李寶惜)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三八之七號
- 兼訴訟代理人
- 丁○○原名
-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吳文正 律師
李紅瑩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