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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原名:李寶惜)丙○○
  • 被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原   告 乙○○(原名李寶惜)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三八之七號 兼訴訟代理人 丁○○原名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吳文正 律師 李紅瑩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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