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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原告
乙○○(原名李寶惜)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三八之七號
兼訴訟代理人
丁○○原名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吳文正 律師

         李紅瑩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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