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原 告 乙○○(原名李寶惜)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三八之七號 兼訴訟代理人 丁○○原名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吳文正 律師 李紅瑩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